帮忙取钱怎么就涉嫌犯罪了? “骑手”请注意,“取款转账”跑腿业务接不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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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时间:2025-01-16 15:06:56
当前,“外卖小哥”“跑腿小哥”等“骑手”逐渐成为大家在城市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好伙伴,配送业务已从送餐发展到了送“万物”。然而,在为市民提供便捷服务的过程中,“骑手”也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。日前,小店区检察院办理多起“骑手”在帮跑腿、送服务时,被“客户”要求提供银行卡帮助取款、转账而涉嫌犯罪的案件。
打“飞的”送资料
黄某是我市一家外送平台的“骑手”,每天风里来雨里去,一路马不停蹄,赚着辛苦钱。
2023年8月的一天,黄某从平台上接到一个单子,客户要求他乘坐飞机将一份营业执照送到广东省。一开始,黄某心里犯了嘀咕,现在快递这么方便,还需要专门找人跑腿?然而,想着客户承诺的1000元跑腿费,还能报销机票、食宿费用,黄某没有多想便答应了。
完成跑腿任务,他如愿拿到了报酬。此后半年时间里,黄某又先后乘坐飞机跨省为这名客户跑了3趟长途送资料,并且在太原市区也跑腿三四次。
几次合作,让双方建立起了良好的“关系”。
借用账户“避税”
今年3月底,这名客户再次联系黄某,说要借用黄某的银行账号转账,用来报销款项并避税,并表示会支付1000元的好处费。同时,客户还说转账的数额、账户比较多,让黄某再帮忙找一个银行账号。
于是,黄某找到了平时关系不错的同事王某,说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了,需要借用王某的账户帮客户转账避税。用一下账户就能获得千元好处费,王某当即点头同意。
收到两个账户信息后,客户立即往黄某的账户打款3万余元,往王某的账户打款4.8万余元。随后,黄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,将这笔钱转入客户指定的账户;王某则是在ATM柜员机上取现后,再以“无卡存款”的方式,将钱款存入客户指定的账户。
陪同办理转账
张某是另一家外送平台的“骑手”。与黄某“飞来飞去”跑腿不同的是,他接过一单超级轻松的业务。
今年4月2日,张某接了一单跑腿业务,客户的要求不是送东西,而是让他陪着其同事去银行办理转账。虽然这单业务比较“奇葩”,但因之前与这名客户有过联系,且其提出的报酬较为可观,张某毫不犹豫便答应了。随后的一天时间里,他陪着客户的同事辗转我市多家银行,看着对方不停在柜台上取款、转账。事后,客户通过微信给他转账280元作为报酬。
4月9日,张某又接到客户的信息。这次,客户说要给公司员工发奖金,提出借用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,理由是“避税”。于是,张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客户,并在银行柜台将收到的2.3万余元全部取现,然后再按照客户的要求,转给指定账户。
两天后,张某以同样的方式,将客户转入的5万余元取现后,通过“无卡存款”转入指定账户。这两次跑腿,张某共获利600余元。
涉嫌犯罪落网
“可能会有警察找你……”4月14日,客户主动联系张某,让他配合自己说账户资金是合法的,同时让他添加一个微信号。由于第一次帮忙取款并转账时,张某就感觉有点不正常,这次他没有轻易答应。
果不其然,4月15日,民警就找上门来。原来,有人遭受电信网络诈骗后,向公安机关报了案,民警根据线索追查到了张某。
花开两朵各表一枝。黄某、王某“跑腿”后,却没有收到应得的好处费,并且客户也联系不上了。他们左等右等,最后等来的却是民警。案发后,张某退还了犯罪所得,黄某退赔5000元。两起案件侦查终结后,公安机关提请小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。
经查,张某、黄某、王某已涉嫌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结合犯罪情节和案件具体情况,小店区检察院对3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。目前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谨防成为“帮凶”
“如今,外卖骑手的配送业务已经不局限于送餐、送药,已发展到了提供各类生活服务。不法分子正是抓住这个‘空子’,盯上了外卖骑手。”小店区检察院干警王艳表示,网络诈骗花样多,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转移违法所得,将赃款“洗白”,广大骑手千万不要因为贪图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“帮凶”。
一方面,外卖骑手在接单配送过程中要擦亮眼睛,仔细辨别五花八门的“需求”合法与否。尤其是看到大额垫付费、高额小费以及取货地点异常等情况,更要提高警惕,不能轻信高额回报。另一方面,妥善保管好个人的银行卡等含有个人实名信息的证件,切勿出租、出借及租借,不贪图蝇头小利,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。
“增强法律意识是关键。”检察官提醒外卖小哥、跑腿小哥,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,宁可少挣钱也不干违法犯罪的事情。
并州新闻 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芦冉
法律链接:
《刑法》第312条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